賽制及章程

賽制及章程

A 賽制及規則
1. 本聯賽採用香港籃球總會最新公佈的規例,為球證於比賽上的判決標準。
2. 賽制分為三個階段:分組賽 > 常規賽 > 季後賽。
3. 分組賽將隨機分配四隊為一組,進行組內單循環比賽(3場),再以績分制,計算全聯賽球隊排名:勝方得2分、敗方得0分。若積分相同,則以總得分計算名次。
4. 常規賽則按分組賽排名,1-8位隨機分配至Division A1 & A2、9-16位隨機分配至Division B1 & B2、17-24位隨機分配至Division C1 & C2,如此類推,以四隊為一組,進行組內單循環比賽(3場)。
5. 季後賽則以常規賽成績,編排對戰組合: 首名(A1) VS 第四名(A2)、第二名(A1) VS  第三名(A2)、第二名(A2) VS  第三名(A1)、首名(A2) VS 第四名(A1),進行淘汰賽。
6. 每場比賽將以四節進行,每節比賽10分鐘。半場休息時間約2分鐘,其餘節數休息時間約1分鐘。除暫停、第1-第3節最後10秒、以及第4節最後2分鐘外,比賽計時鐘一概不停。
7. 每隊球隊每場有5次暫停(上半場2次,下半場3次),上半場沒有使用的暫停不能累積到下半場使用。每次暫停時間約20秒。當暫停時間完結,球隊未能按指示繼續比賽,球證將有權判罰違反指示的球隊技術犯規。
8. 若於法定時間結束時,雙方比數打和,將進入黃金罰球階段決定勝負。由結束比賽前最後留在場上的球員,以擲公字方式決定黃金罰球的先後及籃框。
9. 冠季戰於法定時間結束時,雙方比數打和,賽事將進入加時階段,以輪換發球權決定先攻隊伍,先入球方勝(包括罰球)。加時階段可於死球時換人,不設暫停。
9. 若賽事未能在場地供應時間內完成,將以最後比分為結果,並不設重賽及上訴。

B 參賽及報名細則
1. 球員不設年齡限制,但凡未滿十八歲的參賽者,該隊的領隊/教練/隊長,須負上監護人責任,並確保該參賽球員的正式監護人,不反對該球員參賽。
2. 本屆賽事不接受現役甲一球員參賽,參賽隊必須自行申報甲乙組員資料,如發現隱瞞,賽會有權取消該球員的參賽資格。
3. 每隊球隊最多登記球員為18人,每場賽事上場人數限制為15人。已登記球員若未有出賽,則可刪減更新。相反如已於當屆上場參賽,則不能刪除及更改。

C 後補球員細則
1. 後補球員不設人數上限,直至名單滿額。
2. 分組賽除現役甲一球員外,不設後補限制。
3. 常規賽及季後賽後補限制:DIVISION B及以下組別,不能後補現役甲二球員。DIVISION C及以下組別,不能後補現役乙組及甲二球員。如已曾在分組賽已為該球隊上陣,則不列入此限。
4. 除非曾在分組賽上陣,否則即使已在登記名單上的球員,在常規賽及季後賽亦需遵照以上後補限制。
5. 在以上限制下,季後賽八強及四強賽事,准許後補球員。
6. 決賽及季軍戰不設後補,上陣球員不論是否在登記名單上,亦必須曾代表該球員上陣,才擁有決賽及季軍戰參賽資格。
7. 若參賽隊伍違反後補球員細則,該場賽事將判以違規隊伍0:30敗陣,並沒收保證金。
8. 如賽會對球員登記資料有所懷疑,賽會將有權核對該球員身份證,如球員拒絕,賽會有權拒絕該球員上陣比賽。

D 取消參賽資格及罰款
1. 若參賽者或其同行親友,在比賽進行期間以任何方法襲擊他人:包括但不限於球證、賽會工作人員或其他參加者。不論任何理由,賽會將扣取該隊保證金,並視乎情況決定禁賽安排。
2. 若參加者或其同行親友,蓄意破壞賽會任何器材,賽會將要求該名人仕,以市價作出合理賠償,並不排除透過法律途徑,向有關人事追討相關款項。
3. 若參賽球員,向賽會工作人員或球證,作出侮辱言詞、指罵,甚至推撞或投擲任何物件。不論即時有否作出判權,賽會將有權沒收保證金,並對相關球員作出禁賽安排。
4. 若參賽者或其同行親友,作出任何阻礙比賽進行的行為,賽會將有權判處相關球隊,於該場賽事為棄權處理,並沒收該隊保證金。
5. 參賽球隊如棄權或缺席賽事,賽會將判以賽果為0:30,如沒在開賽前不少於5小時通知賽會,將沒收該隊保證金。
6. 若參賽球隊於法定時間後5分鐘,仍不足五人出場,經雙方同意後「仍可」進行賽事,但若其中一方「不同意」,不足人數的隊伍,將被判以棄權處理,並以0:30作為該場賽事結果。
7. 若比賽進行期間,雙方比數分距超過50分,球證將會對落後球隊作出特別咨詢,落後球隊可選擇繼續比賽或放棄。如放棄,賽事將現當時比數終止比賽。
8. 若一方球隊只剩下三人上陣,該球隊可以選擇繼續比賽或放棄。如放棄,賽事將現當時比數終止比賽。
9. 除上述情況外,如參賽球隊中途放棄賽事,將判以該隊比賽得分為0分,並沒收保證金。
10. 若參賽者被判以禁賽,將於判罰時所代表球隊的首輪季後賽中執行,該參賽者亦可參加餘下常規賽賽事,同時判罰將不會牽涉該參賽者其他代表隊伍。
11. 如參賽者興季後賽中遭判罰禁賽,將於該場賽事後一場執行。
12. 如同一參賽者於同屆賽事中,被兩度判以禁賽。賽會將禁止該球員參與當屆餘下所有賽事,不論任何代表隊伍。

E 故意導致他人受傷條例
1. 若賽事進行期間,參賽球員作出任何故意令他人受傷的動作。如對方為此作出投訴,加上賽會及後能從影片中證明屬實。不論對方是否受傷,以及不論球證即時作出任何判決,賽會將有權禁止涉事球員參與本聯賽所有比賽。

保證金
1. 參賽隊伍所繳付保證金,在沒有違反賽會賽章的情況下,將於當屆所有賽事結束後,15天內發還至該隊所提供戶口,或留至下屆使用。

球衣規定
1. 球員必須遵守賽會安排的主客場球衣顏色作賽,如顏色偏差甚遠,導致影響球證執法,賽會將有權禁止該球員參賽,或判以該球隊棄權處理。
2. 參賽球員與同隊之間,球衣號碼不可重複。沒有號碼則視作0號或00號。

H 取消或終止賽事的特殊情況
1. 若於開賽前4小時,天文台已發出或預告即將發出,8號或更高的颱風訊號、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。賽會將取消當晚所有比賽,並在日後作補賽安排。若有參賽者已提前到達場地,賽會並不會對此作出補償。
2. 若在賽事進行期間,因天氣因素導致場地作出退場要求時,賽會將會立即停止賽事,並按照當時情況制定補賽安排。
3. 除上述兩個情況外,賽會不接納參賽球隊以天氣為缺席賽事的理由。
4. 若發生突發問題,如場地出現不安全因素或球證出現意外不能執法,賽會將取消該場賽事,並安排日後補賽,但不會對已到達場地的參加者作出補償。

I 抗議及投訢
1. 所有比賽賽果不設上訢,將以當時現場球證判決為最後結果。
2. 假設球證或紀錄員發生誤判,例如三分球誤判為二分球等相類似狀況,以至影響賽事結果。賽會亦只會更新球員數據,但賽果及對賽比分,將維持不變。
3. 賽會將以雙方為同一執法標準,作最重要原則,絕不會出現偏頗任何一方的情況。如球證多次出現誤判,或嚴重疏失,賽會將終止對該球證的僱用。

賽程及改期
1. 本賽會將於逢星期四、五,於賽會facebook專頁及網頁上,公佈十天後賽程,包括對戰組合、地點及時間。如參賽隊伍於公佈前,「並沒有」向賽會提出「不能比賽」的申請,將不論任何理由,賽會絕不會更改已公佈賽程。
2. 參賽者可於賽程公佈前,向賽會提出「希望比賽」及「不能比賽」日子及時間,除季後賽以外,賽會將盡可能配合各隊,於賽程上的要求。
3. 如參賽者對季後賽賽程安排有所要求,賽會將以「先申請先得」為參考原則,較遲提出申請者則需配合賽會安排。